广东公安志
广东公安志概述清末以前,中国一直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军警一体的体制,警察没有形成独立于其他部门的组织系统。以军队和地方行政长官主理警察事务。清朝在各省专设捕盗营(又名巡防营),专掌捕拿盗贼,维护地方治安之警务。清未,中国陷于帝国主义列强瓜分的危机之中,全国人民纷纷起来反抗清王朝,不断举行武装起义。清廷为了维护其统治,决定强化国家机器,建立警察制度,镇压人民的反抗。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清廷谕令各省办理警正政。光绪二十八年,广东开始筹办警政,次年3月成立巡警总局,这是广东最早最高的警察机关。后渐发展,从省城到州、县和一些市镇相继设立了警察机构。光绪三十二年,广东巡警总局参照京师《内外城巡警厅区试办章程》制定的《广东巡警总局分科治事章程》规定,警察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侦探、审判、案卖、看守、户口、交通、消防等。清朝广东警察制度建立不久,清王朝即被推翻。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建立后,南京临时政府即着手组建地方警察机构。同年3月,袁世凯篡夺了辛亥革命成果,中国开始了北洋军阀混战时期。这一时期,广东的警察机构基本上是清末警察机构的沿设。当时军阀混战,各自为政,警察制度建设没有进展。民国10年(1921年),孙中山在广州成立了中华民国政府,并任中华民国非常大总统。警察机构相应作了变动,广东省会警察厅改为广州市公安局,隶属市政厅。裁撤县警察事务所,改设县公安局,市镇警察分所改为公安分局。这是省、市警察机构分设之始,也是中国警察机构改称公安局之始。北洋政府时期警政大权掌握在军阀手中,警察机构直接服务于封建军阀独裁统治,充当帝国主义的附庸和打手,迫害以孙中山为代表的革命民主派,参与镇压反帝爱国运动。民国16一38年(1927一1949年),国民政府在全国建立起一套空前庞大的警察机构,形成特务、警察、宪兵三位一体的组织系统。他们以破坏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革命事业为主要任务,专门设置了对付共产党的侦缉队,建立武装警察队,配合军队“剿共”。对东江、琼崖革命根据地和粤赣两省接壤的地区,国民党经常派警察队参加“会剿”。国民党还强化保甲制度,大搞“联保连坐”,严密监视和控制人民。广东的人民公安保卫机构,是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运动中建立的工衣武装和工农政权同时建立的。民国14年(1925年)6月,省港大罢工建立工人纠察队和法制局、会审处等权力机构,负责订立法规,维持治安,惩办坏人。工人到察队人数最多时达3000人,是一支类似武装警察的队伍。这些组织,对坚持了一年多的罢工斗争起了重要的作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广东各根据地苏维埃政权中均设立了裁判或肃反委员会。民国16年11月,海陆丰苏维埃政府设